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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1995.11.29”湖州织里特大抢劫案罪犯汪维明、刘永彪被执行死刑!检方派员临场监督

湖州检察 浙江检察 2021-04-27

由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“1995.11.29”湖州织里特大抢劫案被告人汪维明、刘永彪,近日被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。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后向汪维明、刘永彪进行了宣告,并于2019年10月22日下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,对汪维明、刘永彪执行了死刑。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临场监督。执行死刑之前,汪维明、刘永彪会见了近亲属。

审定基本案情

1995年夏,被告人汪维明、刘永彪因经济拮据共谋前往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抢劫,并纠集同乡王某保参与。后三人携带匕首至织里镇,因未物色到合适对象而未果。同年11月下旬,刘永彪到上海市找到在工地打工的汪维明,提议再去织里镇抢劫作案。11月28日,汪维明和刘永彪再次来到湖州市织里镇,入住织里镇晟舍新街闵记饭店旅馆203房间后,发现同房间的山东籍客商于某锋(被害人,殁年38岁)来此地收账,即商定劫取于某锋的钱财。
次日,汪维明、刘永彪上街购买了一把羊角铁榔头和一段尼龙绳。当日深夜,趁于某锋熟睡之际,汪维明持榔头猛击于某锋头面部数下,随后刘永彪也拿过铁榔头朝于某锋头部猛砸数下,致于某锋颅脑损伤死亡。二人从于某锋身上仅翻出20余元现金,遂决意继续抢劫旅店老板。汪维明以结账为名将住在隔壁202房间的旅馆老板闵某生(被害人,殁年60岁)骗进203房间,二人用尼龙绳捆绑闵某生双手,将毛巾塞进闵某生嘴里,从闵某生手上劫得一枚黄金戒指,后汪维明持榔头猛击闵某生头面部数十下,致闵某生严重颅脑损伤死亡。
尔后,汪维明进入202房间,向闵某生之妻钱某英(被害人,殁年56岁)逼要钱财未果,即持榔头朝钱某英及其孙子闵某(被害人,殁年12岁)的头面部猛砸,致钱某英、闵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。刘永彪、汪维明一起在202房间翻找出现金100余元逃离。

2017年8月11日,湖州市公安机关破获了“1995.11.29”湖州织里特大抢劫案,两名犯罪嫌疑人汪维明、刘永彪被抓获归案。省、市、区三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该案,提前介入,引导侦查取证。2017年9月4日,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对汪维明、刘永彪以涉嫌抢劫罪依法批准逮捕。因超20年追诉时效,检察机关逐级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。


经最高检核准,2018年5月2日,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汪维明、刘永彪以涉嫌抢劫罪依法提起公诉,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、检察长孙颖以员额检察官身份承办该案,并出庭支持公诉。

2018年6月7日,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,并于7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,被告人汪维明、刘永彪均被判处死刑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宣判后,刘永彪提出上诉。2018年12月20日,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湖州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汪维明、刘永彪抢劫上诉一案。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意见,认为二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,犯罪后果特别严重,社会危害极大,一审判决并无不当。2019年2月20日,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


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,被告人汪维明、刘永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,均已构成抢劫罪。汪维明、刘永彪结伙持械抢劫,致四人死亡,犯罪性质恶劣,情节、后果特别严重,社会危害极大,且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,应当依法予以严惩。第一审判决、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追诉决定,审判程序合法。据此,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汪维明、刘永彪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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